專業類別
工會類/文教類/交通類/法律類/宗教類/社福類/科技類/消防類/財經類/消保類/經貿類/傳媒類/食品類/衛醫類/營建類/環保類/藝文類/體育類

隨行人員適用對象: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2.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3.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4.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同行來臺。


應備文件: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1.旅行證申請表。
2.相片2吋3張。
3.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尚未領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4.在職證明(本職在職證明正本+公司執照影印本各一份)(兼職在職證明正本+兼職公司執照影印本各一份)
5.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受邀單位資料:

1.社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2.全體團員每人一份社團理監事聘書
3.社團組織章程
4.社團二年內活動計劃書
5.社團所有理監事名冊(團員都必需是該社團理監事)
6.團體名冊。

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2.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3.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4.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專業人士來台應備證件及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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